原文地址:http://www.aepb.gov.cn/Pages/Aepb11_ShowNews.aspx?NewsID=87380
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
為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加強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管理,確保各項環保措施落實到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環保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廳決定在已經開展省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自2014年1月起在全省開展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環境監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項目的數量明顯上升,環境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建設項目 “三同時”落實不到位,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等違規違法現象仍然比較突出,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時有發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有監管力量不足,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在投產后集中體現,給竣工驗收和后續管理帶來很大壓力。通過推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有利于實現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過程管理的轉變,由單一環保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建設單位內部監管相結合的轉變,對于促進建設項目全面落實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定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項目實施專業化監理和技術服務,協助和指導建設單位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環保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主要功能。環境監理單位負責承擔全面核實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與環評的相符性任務;依據環評文件及批復,以駐場、旁站或巡查等方式督查項目施工過程中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建設期的環保宣傳和培訓;發揮環境監理單位在環保技術及環境管理方面的業務優勢,搭建環保信息交流平臺,建立環保溝通、協調、會商機制;協助建設單位配合環保部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以及建設項目試生產(運營)審查和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三)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適用范圍。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
1.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設項目,包括涉及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
2.環境風險高或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發電、農藥、醫藥、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生活垃圾集中處置、水泥、造紙、電鍍、印染、鋼鐵、有色金屬及其他涉及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3.施工期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包括水利水電、煤礦、火電、礦山開發、石油天然氣開采及集輸管網、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碼頭、港口、航道、風電等建設項目。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中,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程序。
1.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公示。應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該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2.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遴選。應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委托或者招標選定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
3.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合同簽訂。遴選工作結束后,建設單位與遴選的環境監理單位簽訂合同,環境監理單位依據合同開展工作。環境監理單位應向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4. 環境監理工作方案編制與設計階段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及建設單位對環境監理的要求,編制環境監理工作方案,并同步開展設計階段環境監理工作。
5. 施工期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根據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并編制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報告是申請建設項目試生產(運營)的必備材料。
6.試生產(運營)階段環境監理。需要進行試生產(運營)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規范開展試生產(運營)階段環境監理工作,并編制環境監理總報告。對不需要進行試生產(運營)的建設項目,可以在施工期環境監理結束后直接編制環境監理總報告。環境監理總報告是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必備材料。
(五)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內容。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應按照《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監理工作應關注以下方面:
1.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選址或選線、平面布置、工藝及環保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2.主要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
3.環境風險防范與事故應急設施與措施的落實,如事故應急池等。
4.與環保相關的重要隱蔽工程,如防腐防滲工程、管線工程等。
5.項目建成后難以或不可補救的環保措施和設施,如過魚通道等。
6.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不可逆轉的環境影響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業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措施等。
7.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生態保護、恢復和補償措施落實情況。
8.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與公眾環境權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高的環保措施和要求,如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等。
9.“以新帶老”、淘汰落后產能等環保措施和要求。
(六)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通報和報告制度。在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問題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負責審批該項目環評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履行報批手續的。
2.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污染擾民情況的。
3.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生態破壞,或未按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實施生態恢復的。
4.項目施工過程中未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實施有效保護的。
5.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建設的。
6.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
(七)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費用。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收費參照國家發改委《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執行,具體收費由建設單位與環境監理單位協商確定。
(八)法律責任。環境監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環境監理單位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滿足合同約定的要求。環境監理單位和人員應按《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技術指南(試行)》開展環境監理工作,不得轉借資質、轉包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不得弄虛作假等。如有上述不正當行為,省廳將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資格等處罰;在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環境監理單位因工作失誤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有關要求
(一)在省廳審批的建設項目開展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級環保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均須按要求開展環境監理試點工作。
(二)各級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加強對本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試點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各級環保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環境特點、建設項目特征和環境管理實際需要,就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和技術規范體系、環境監理市場化運作方式、環境監理隊伍建設、環境監理收費等進行探索。
(四)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每半年向省廳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