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保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竣工驗收公眾參與工作的通知(皖環發[2013]91號)
發布日期:2013-10-26
原文如下:
各市、省直管縣環保局:
為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竣工驗收工作中的公眾參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工作
(一)強化環評審批環節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和審批信息公開。在公示項目受理情況時,應按照環保部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同時公布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公開的信息在整個審批期限內均應處于公開狀態。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審查,重點審查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審查中,技術評估機構應對公眾調查意見,采用電話詢問、現場核查、查閱資料檔案等形式進行抽樣核查并做好記錄。對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審批機構還應進一步抽樣核查。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規范環評編制階段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的實施主體必須是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建設單位委托環評機構開展公眾參與的,必須在合同中予以確認,受委托的環評機構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公眾參與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途徑、程序、時間、范圍、對象、形式等要求,客觀、規范地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信息公開至少應采用兩種不同方式。在征求和調查公眾意見階段,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不得對單個樣本隨意進行取舍,調查問卷應由調查人、被調查對象簽名;采取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和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調查的,需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有關要求進行。公眾參與實施主體對公眾參與的所有原始資料應當保全存檔備查, 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還應留存全程影像資料。建設單位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同時提交與公眾參與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包括調查問卷合訂本(調查問卷及統計表)、專家咨詢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的有關資料(包括會議通知或聽證會公告、參會者名單及代表簽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全程影像電子材料),上述資料一式兩份,紙質資料均需加蓋公眾參與實施主體公章及騎縫章。
二、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編制監測或調查報告應設公眾參與專章,并附公眾參與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對建設項目的總體意見、與建設項目單位關系等匯總表。驗收階段公眾參與人員應考慮從環評階段原公眾參與人員中抽取,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30%。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在驗收審批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環境敏感度高、環境污染重、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對公眾參與中“不滿意”或“反對”意見的人員,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在驗收期間要認真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責令企業整改;反映不實的意見,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并妥善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
公眾參與實施主體應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的結果負責。對公眾參與工作存在范圍過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省各級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審批。
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環評機構,在環評公眾參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導致公眾參與結論失實的,將追究環評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并向全省通報,記入環評單位日常考核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向環保部建議降低環評機構環評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對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將暫停其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業務,并向全省通報。環評機構、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屬我省環保系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進一步追責。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公眾參與形式與內容審查核實。對故意掩蓋有關信息或在公眾參與形式與內容審查核實中有瀆職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應及時向省廳報告。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10月18日
為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提高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竣工驗收工作中的公眾參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工作
(一)強化環評審批環節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受理和審批信息公開。在公示項目受理情況時,應按照環保部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編制要求,同時公布環境影響報告書簡本。公開的信息在整個審批期限內均應處于公開狀態。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審查,重點審查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審查中,技術評估機構應對公眾調查意見,采用電話詢問、現場核查、查閱資料檔案等形式進行抽樣核查并做好記錄。對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審批機構還應進一步抽樣核查。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規范環評編制階段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的實施主體必須是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評機構,建設單位委托環評機構開展公眾參與的,必須在合同中予以確認,受委托的環評機構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公眾參與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途徑、程序、時間、范圍、對象、形式等要求,客觀、規范地公開建設項目環境信息,信息公開至少應采用兩種不同方式。在征求和調查公眾意見階段,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不得對單個樣本隨意進行取舍,調查問卷應由調查人、被調查對象簽名;采取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和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開展公眾參與調查的,需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有關要求進行。公眾參與實施主體對公眾參與的所有原始資料應當保全存檔備查, 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的還應留存全程影像資料。建設單位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同時提交與公眾參與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包括調查問卷合訂本(調查問卷及統計表)、專家咨詢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的有關資料(包括會議通知或聽證會公告、參會者名單及代表簽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全程影像電子材料),上述資料一式兩份,紙質資料均需加蓋公眾參與實施主體公章及騎縫章。
二、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編制監測或調查報告應設公眾參與專章,并附公眾參與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對建設項目的總體意見、與建設項目單位關系等匯總表。驗收階段公眾參與人員應考慮從環評階段原公眾參與人員中抽取,所占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30%。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在驗收審批前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環境敏感度高、環境污染重、環境風險大的建設項目,對公眾參與中“不滿意”或“反對”意見的人員,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在驗收期間要認真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責令企業整改;反映不實的意見,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并妥善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
公眾參與實施主體應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的結果負責。對公眾參與工作存在范圍過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省各級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審批。
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環評機構,在環評公眾參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導致公眾參與結論失實的,將追究環評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并向全省通報,記入環評單位日常考核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向環保部建議降低環評機構環評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對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的,將暫停其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業務,并向全省通報。環評機構、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屬我省環保系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進一步追責。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公眾參與形式與內容審查核實。對故意掩蓋有關信息或在公眾參與形式與內容審查核實中有瀆職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環保驗收公眾參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違反《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應及時向省廳報告。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3年10月18日